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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轉知教育部函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得否應邀參與廠商教科用書、教師用書及教師手冊之編輯,及著作書籍出版或將作品委由畫廊展示並販售其作品一案。
發布日期 2013/1/30
發布單位 人事室
點閱次數 622
詳細內容

主旨:轉知教育部函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得否應邀參與廠商教科用書、教師用書及教師手冊之編輯,及著作書籍出版或將作品委由畫廊展示並販售其作品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1年12月13日臺人(一)字1010226852號函辦理。
二、為使教科用書能符合教學現場需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科用書編輯工作,宜有教師之參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課程發展委員會」委員、曾任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團員或曾協助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研發補充教材或命題者,於不影響教學之前提下,經服務學校之許可,應邀參與廠商依本部所訂定之課程綱要編輯之教科用書及其教師用書或教師手冊之工作,尚非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之精神。惟應遵守下列原則:(一)不得有商業行為。(二)不得與職務、職權相牴觸。(三)不得同時參與教科圖書審定及學校教科圖書選用作業。
三、另查教育部87年6月7日台(87)高(二)字第87063773號函規定:「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及私立學校專任教師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營利事業。」公立學校專任教師發表或著作書籍出版,或將作品委由畫廊展示並販售其作品,尚無違反教育部上開87年6月7日函規定,惟不得有下列情事:(一)參加出版社或畫廊所舉辦之促銷活動,有兼售書籍、作品或從事具商業宣傳之行為。(二)將著作或作品委由出版社或畫廊出售並收受報酬之行為,與本職工作不相容者(如:不得因從事該行為致影響本職工作、不得涉有利益衝突而未迴避等)。
四、另教育部85年9月6日台(85)人(一)字第85516976號函併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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