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lcome

::: 您的位置:首頁 > 轉知公告.友善列印,開新視窗
  轉知公告 訂閱轉知公告
     
 
推文至 facebook 推文至 plurk  | 回列表 |
轉知公告
標題 轉知: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學校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計畫案
發布日期 2015/9/14
發布單位 教務處
點閱次數 158
詳細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二、有關本案補助期程、對象、申請項目、申請方式及應檢附書面資料等項,說明如下:   
(一)補助期程:
1、全年度執行之案件,期程為105年1月1日至105年11月30日者,應依年度計畫於104年9月10日至104年10月10日前提出申請。
2、上半年度執行之案件,期程為105年1月1日至105年6月30日者,應依年度計畫於104年9月10日至104年10月10日前提出申請。
3、欲申辦之國立高中職、國立大專院校與私立大專院校請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線上登錄,並將書面資料備文掛號郵寄至本校辦理審查事宜,逾期或資料不齊,將視同缺漏件並放棄審查資格(收件截止以郵戳為憑,寄至「364苗栗縣大湖鄉大寮村竹高屋68號 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學產基金收」,並於信封註明「OO學校申請104年度第2梯次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學校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計畫OO類-OOOO計畫」)。
4、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請透過該管主管機關審核彙整上述資料後備文掛號郵寄至本校辦理審查事宜
(二)培訓具特殊專長之對象:身心障礙學生、原住民學生、中輟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低收入戶學生。
(三)申請項目與限制:每校所提體育類、音樂類、藝術類、舞蹈類之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培訓計畫,應遵照本要點第6點第1款規定,其每件申請案,以部分補助為原則,請依學校實際執行能力審慎規劃,並依各類項目(請參考網站公告),每校各類培訓團體案每年以申請1次為限,前揭每年僅核定一案(包括:(1)單獨一案(2)多案同性質合併一案(3)一校多案不同類別)為限,不得重複核定。每校各類培訓個人案之每一弱勢學生,每年以申請1案為限。另外請各申請學校注意,如具下列情形則不予補助,請勿提出申請:
1、相關專長培訓學校(或系、科、班)之特殊專長團體案不予補助,如:體育相關學校(或系、科、班)不予補助體育類團體案;音樂類相關學校(或系、科、班)不予補助音樂類團體案;藝術類相關學校(或系、科、班)不予補助藝術類團體案;舞蹈類相關學校(或系、科、班)不予補助舞蹈類團體案。
2、已受其他政府單位補助者,不予補助。3、大專院校申請案專長證明未達縣級比賽成績證明者,不予補助。
4、申請學校培訓項目與該校體育班招生項目重疊,原則上不予補助。
5、弱勢學生所占培訓學生比例未達半數,原則上不予補助。
(四)申請方式:採線上填報及函送書面資料,填報及書面格式請至下列網站下載。線上填報網址:http://www.thvs.mlc.edu.tw/school/501/eduplan/index.html本校網址(首頁右方教育部學產基金圖示):http://www.thvs.mlc.edu.tw/html/indexnew.html
(五)應檢附書面資料:
1、書面申請格式:申請書、經費概算表、計畫書(含完整授課時程表格式)、專業指導人員名冊、學生名冊、專長證明目錄、切結書(以上一式3份正本,請依順序排列)
2、附件佐證資料:專業指導人員學經歷背景及相關證照影本、學生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請依名冊編排列並註明申請學生)、學生專長證明文件影本(以上資料各1份)。
3、所有資料整理核章後,請用迴紋針或長尾夾固定,勿裝訂以利承辦人員彙整資料。

相關連結 目前無資料
相關檔案 點選檔名時,會以開新視窗方式呈現
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學校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計畫(pd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