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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公告】轉知行政院為使各機關處理公文有一致遵循標準,自即日起有關公文之期望、目的及稱謂用語,均無須挪抬(空格)書寫,請查照。
發布日期 2015/3/30
發布單位 總務處
點閱次數 2206
詳細內容

新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秘文字第1040543626號

主旨:轉知行政院為使各機關處理公文有一致遵循標準,自即日起有關公文
   之期望、目的及稱謂用語,均無須挪抬(空格)書寫,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104年3月25日院臺綜字第1040127907號函(如附件)辦理。
 

 

文書組備註:
一、期望及目的用語:「請」、「查照」、「鑒察」、「鑒核」、「核示」、
  「備查」、「照辦」、「辦理見復」、「轉行照辦」等。
二、稱謂用語:「鈞長」、「鈞局」、「貴校」、「貴機關」、「貴單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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