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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
標題 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進修部請假補充規定
發布日期 2016/10/27
發布單位 進修部
點閱次數 1427
詳細內容

 

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進修部請假補充規定
 
一.婚假:5日,可分次申請,於結婚登記日前後1月內請畢。
二.陪產假:5日,可分次申請。
(三.喪假
  1. 須檢附證明文件(訃文或死亡證明書)。
  2. 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3. 因父母、配偶死亡者,得請喪假十日。
  4.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七日。
  5. 曾(外曾)袓父母、袓(外袓)父母、配偶之袓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
  6. 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7. 其他親友死亡者,請以事假辦理。
  8. 因情況特殊時無法事先請假者,須請家長或監護人先與學校導師電話聯繫請假,並於返校後三日內完成補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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