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借閱本館圖書如有遺失、撕毀、圈點、批註等情事時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借閱圖書時應親自檢查有無撕毀、缺頁、圈點、批註、若有發現上項情事應向管理人員
提出申請發給證明,否則借閱人應負完整歸還之責。
三、借閱之圖書如有遺失或毀損,應在歸還期限前自動向本館申請辦理賠償手續。
四、遺失或撕毀之圖書如在市面能自行購買時,應由借書者自購版本相同之新書賠償之。
五、若能證明所遺之圖書在市面上確實無法購得,得經圖書館主任核准後,以性質最相近、
版本最新、頁數相近、價值相等之最新圖書賠償之。
六、賠償圖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賠償手續:
1、 賠償原書者向圖書館員索取遺失或毀損賠償登記表, 註明賠償圖書之書名、登錄號、
索書號、賠償者之班級、姓名、學號連同賠償新書交館員處理。
2、賠償非原書者,除應填具上項資料外,並應註明所賠新書之書名。
3、上項資料可自本館線上公用目錄查詢系統獲得,若無法查得該項資料,
請找本館館員協助處理。
七、本館依據賠償圖書登記表註銷賠償者之借書資料。
八、若借閱書籍因遺失或毀損或其他原因無法歸還而又不辦理賠償手續,除非無法完成
註冊手續或離校手續外,並得依情節輕重簽請訓導處依 學生獎懲辦法于以懲處。
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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