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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處一切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程辦理之。 |
第二條:本處設主任一人,承校長之命,綜理全校總務事宜,並對所屬職員負指揮監督會之責。 |
第三條:本處設文書、事務、出納三組,各組設組長一人,承處主任之命,辦理各該組主管業務,其職掌如下: |
一、文書組:
(一)辦理印信之典守事項
(二)辦理公文收發、繕校及研考事項
(三)辦理檔案管理事項
(四)辦理全校性公文之撰擬及會議紀錄事項
(五)辦理全校性圖表統製事項
(六)辦理教職員學生函件收轉事項
(七)辦理校長及主任交辦事項
(八)其他有關文書事項 |
二、事務組:
(一)辦理校舍場地之支配及佈置事項
(二)辦理校舍建築工程修理之計畫等及監督
(三)辦理環境衛生環境美化及消防事項
(四)辦理水電供應事項
(五)辦理賓客接待事項
(六)辦理技工工友管理事項
(七)辦理校長及主任交辦事項
(八)辦理技工工友勞保事項
(九)其他有關庶務事項 |
三、出納組:
(一)掌理現金票據之出納及保管
(二)登記出納帳簿及製發支付憑證
(三)編造各項出納表報
(四)造冊發放員工薪津等
(五)扣繳應行扣繳之稅款
(六)辦理學雜資減免事項
(七)辦理校長及主任交辦事項
(八)其他有關出納事項 |
第四條:本處各組職員承各組組長之命辦理業務均須分層負責。 |
第五條:本處職員對經辦之公務不得延誤並有保守機密之義務。 |
第六條:本規程呈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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