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
104.4.28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5.2.15校務會議修定
110.2.22校務會議修定
一、新北市立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特依學生輔導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設立新北市立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 統整本校各單位相關資源,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 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三) 結合學生家長及民間資源,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四) 其他與學生輔導工作有關之推展事項。
前項第一款所稱學生輔導工作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學生所需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如:學校年度應辦理事項或推動工作、專業輔導人員相關輔導服務及策略、教師應執行事項及社區資源運用等)。
(二) 教職員工及專業輔導人員輔導知能研習之規劃。
(三) 校園憂鬱及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執行成果之檢討。
三、本會設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學校行政主管、輔導教師、教師代表(導師代表二人)、職員工代表、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聘期以一學年為原則,期滿得予續聘。委員因故出缺時,由校長依身分代表補聘之。
四、本會會務之執行秘書由主任委員指派輔導處人員兼任。
五、本會視學校業務需要召開會議,每學年至少開會二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未指定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本會開會時,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必要時本會得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專業輔導人員代表列席。
六、本會會議之決議事項,事涉本校各單位權責及業務性質,由主任委員指定相關處室及人員執行之。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其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預算支應。
附件一
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委員名單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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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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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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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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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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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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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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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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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輔導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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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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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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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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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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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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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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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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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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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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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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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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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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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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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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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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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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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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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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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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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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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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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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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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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輔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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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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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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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輔導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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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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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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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代表(導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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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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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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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代表(導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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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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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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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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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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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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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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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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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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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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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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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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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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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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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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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部輔導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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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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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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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工代表(文書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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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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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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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代表(家長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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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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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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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代表(學生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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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依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1/3總額原則下,於每學年期初導師會議中選出二位導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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